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3 9:35:55 浏览:17
黑龙江讷河“监狱猎艳”事件又有新进展:尽管官方称证据不足,然而在押犯王东与涉事女子均承认狱中发生过性关系。当然,在高墙内与探监情人发生性关系,这比电影更荒诞的情节只是个案。不过,服刑犯人普遍存在长期的性压抑是个事实。监狱内的犯人,真的不应有过性生活的权利?
一个正常人如果得不到性满足,就会患上失眠、心闷、食欲不振、神经衰弱等方面的疾病,如果长期过不上性生活,就会发生心里扭曲,神情变态。正如著名刑法学家邱兴隆在《中国监狱亚文化透视》中所说“服刑人员性饥渴、性压抑导致其精神上的痛苦远远超过了其他痛。
“狱中猎艳”只是个案,服刑犯人普遍存在长期的性压抑
荒诞背后是绝大多数服刑犯人长期无法接触异性,无法实现性欲的满足。
一提到监狱,普通人脑海里都会浮现这样的画面:高墙、铁网、岗楼、手指抠在扳机上的狱警,而犯人们在这样戒备森严的环境下接受改造,站立、起身、说话……一举一动都要得到预警。因此,当黑龙江讷河监狱的在押服刑人员王东,利用网聊结识7个监外“情人”,诈骗至少3名女性钱财,甚至与一名狱警的妻子发生性关系,这比电影更加荒诞的故事真实上演时,公众实在觉得匪夷所思。当然,犹如王东这般艳福不浅的“铁窗情圣”只是个例,中国监狱内的服刑犯人普遍存在长期的性压抑。
根据公安部近年来对犯罪人年龄的统计情况,青壮年人犯罪占的比例较大,一般情况是85%以上。而青壮年人又正处于青春期,性的欲望较强烈,不让他们过性生活,对其身心健康影响极大。但服刑人员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那天起,基本就无法接触异性、享受性生活的权利:监狱实行按照性别分押政策,一般为“男子监狱”、“女子监狱”、“少教所”等;可以接待亲友探监,但往往都是隔着玻璃窗口、在监狱管理人员严格的监督之下进行的;也享有回家探亲的权利,但只针对“表现良好”“服刑期过半”的宽管级服刑人员,且每年一次不超过7天……
简而言之,对于绝大多数服刑人员而言,他们都长期无法接触异性,无法实现性欲的满足。
人身自由被限制,不代表性权利被剥夺
虽然人身自由被限制,满足条件的服刑人员仍可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进行性行为。
从学界的角度来说,服刑人员的“性权利”,是指具有性行为能力(已婚)的宽管级服刑人员通过积极改造,在遵守监狱的相应的规章制度下,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进行性行为的能力。服刑人员也有“性权利”?这看似有违逻辑常理:服刑者,因违法、获罪而被羁门栏之下人也,既然人身自由已被褫夺,而人身自由似乎又为其他众多权利和自由(如与伴侣过性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但是,囚犯虽然身陷囹圄,仍不失为一国公民、也不失为社会动物与自然动物的统一体——人的身份。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强制剥夺的那一部分权利之外,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理需要,不仅不能被剥夺,相反,由于服刑人员的处境特殊,他们的基本权利在某些方面更应该得到理解、同情和尊重。而且,对于已婚的服刑人员,个人性权利受到监狱剥夺时,往往意味着其配偶被无辜波及。
剥夺服刑人员的性权利,不但不利于他们改造,反而形成性暴力等新问题。
将罪犯收监的目的是改造他们重新做人。既然人有食色两大基本生理需求,想让他们静心改造,同样也要考虑到他们的生理因素。事实上,如前文所论述,绝大多数服刑犯长期存在性压抑和性饥渴,形成了种种社会问题。
首当其冲的就是服刑犯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生理学和心理学研究的结论表明,一个正常人如果得不到性满足,就会患上失眠、心闷、食欲不振、神经衰弱等方面的疾病,如果长期过不上性生活,就会发生心里扭曲,神情变态。正如著名刑法学家邱兴隆在《中国监狱亚文化透视》中所说“服刑人员性饥渴、性压抑导致其精神上的痛苦远远超过了其他痛苦,而且可以说达到了人格扭曲、返归和适应社会艰难的程度”。
更重要的是,所引发的同性恋和性暴力更多发和不容忽视。根据2012年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乔司监狱等进行的调研数据(如下图显示),由于性需求长期得不到正常满足,在押服刑人员的性趣向也发生了严重的偏差。
由于性需求长期得不到正常满足,在押服刑人员的性趣向也发生了严重的偏差。
而根据湘潭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研究》的数据,服刑人员中,34.7%的男性和17.5%的女性已经成为性暴力或接近强暴的对象。
为什么很少认真考虑服刑人员的性问题
据学者柳忠在《监禁刑执行基本问题研究》中论述,“自2001年起,湖北省监狱系统在条件成熟的监狱里推行柔性化管理,让犯人享受亲情会见、亲情聚餐、亲情帮教和亲情同居……挽救了83个濒临破灭的家庭,47对夫妻破镜重圆”。在沈阳、兰州、广州、北京和武汉等地的监狱也纷纷进行了一些探索,如2006年北京女子监狱在春节期间开设同居会见。不过,这些还是少数情况。
2009年6月12日,河南省许昌监狱囚犯的眼睛被蒙上了红丝带对妻子说着情话,盼监狱重设“夫妻房”。
普通人的性行为就备受道德观念的严格约束,更何况应该“赎罪”的服刑人员。
长期以来,性在中国都是一种禁忌,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这样强大的道德压力下,性就必须遵守一定的秩序,如果违反秩序,捍卫道德的人就会出来干涉,因为缺乏权利意识,人们将这种权威的干涉视之为正常,于是乎性的权利观念自然无法有生长的空间。社会的普遍心理是排斥犯罪和罪犯。无形中在内心上已对服刑人员人格打上了歧视的烙印。他们认为已婚服刑人员既然已经被剥夺或限制自由,那么包括夫妻生活在内的性权利也理所当然地应当被剥夺。若言及对其性权利进行保障,就是和社会民众普遍心理对抗,有法外施恩、降低刑罚威慑力之嫌。
此外,在中国,性常常和婚姻捆绑在一起。在过去,普通人不结婚都不能享有性,否则被发现就犯了流氓罪(直到1997年,流氓罪才被删除出《刑法》)。而对于非婚服刑人员,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本规定所称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形成的社会关系。换言之,从法律层面来说,他们根本就没有过性生活的可能性。(法律在讨论服刑人员性权利时,一度以配偶“同居权”代替。)媒体也曾揭露监狱“夫妻房”被乱用——有的犯人开假结婚证明找“小姐”,这种招妓行为即使在性观念更为开放的西方国家,也不会被认可。
监狱财力拮据、经费不足,还要保障服刑犯人的性权利当然不现实。
监狱在监区内专门设立了特殊接见室,供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会见配偶时使用,给予服刑人员人性待遇,对其改造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制造了一些问题。比如有批评者认为如果将“同居会见权”看作是犯人的权利,“同居会见权”就应该平等地赋予给每一位服刑的犯人。此外,要在特殊接见室内见配偶的服刑人员要缴纳相关费用,才能享用。而这些都指向了监狱财力吃紧。
根据1954年的《劳动改造条例》规定,中国监狱形成了“自给自足”或“半供给”的格局,一直延续至今,监狱大都只能靠自身创办企业,实现自给自足。但是,由于受专业人才缺乏、技术设施陈旧和管理落后等因素的制约,监狱大都只能兴办劳动密集、简易加工型的企业,财力拮据、经费不足,有的监狱无法保证给服刑人员按劳发酬。而要在监区设立特殊接见室,当然需要财力支持,于是,保障服刑犯人的性权利在经济条件的制约下显得很不现实。
在欧美一些国家,监狱这方面的保障措施较为完善,例如,加拿大的养依塞特维尔监狱共有500多名犯人,狱方还购置一种专门的旅游车,监狱当局允许犯人的妻子每个月探监3次,并可在旅游车里过上一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财政支持的力度较大。根据加拿大惩教署调查官霍华德?萨博斯2013年底提交的年度报告,在过去5年,联邦预算中惩教服务的开销达到26亿加元,拘押一名男性每年耗费11万加元。
结 语
人是生物的人、道德的人、伦理的人,更是法理人或者权利人。本应依法享有的性权利,不应成为被剥夺自由的“殉葬品”。
原标题:让服刑人员过上性生活?这也许能大大减少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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