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L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深圳某区工业区的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让公司员工组装智能手环并贴上“小米”、“华为”的品牌商标准备予以销售。2016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案发地点,当场查获标有“小米”品牌的手环上千个,标有“华为”品牌的手环八百个。经鉴定,假冒“小米”“华为”手环市场总价值为人民币五十万余。
控方意见
被告人L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意见
1、本案非法经营数额是十二万余元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应该是产品在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才能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这三种计算方法不是任意选择,而是递进性的。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未尽到刑事诉讼法规定同时应该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的义务,极大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起诉书中在量刑上有所偏颇。
2、本案存在引诱犯罪行为,应对被告人的量刑予以从轻。
3、如实、坦白自身的涉案行为,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承诺交纳并接受法院调整的罚金。
办案总结
一审判决(未上诉):
被告人L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