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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倒闭才导致债务难还,是非法诈骗还是合法融资?律师介入后法院退回检察院再退回公安局最终撤案?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 11:57:31   浏览:76

基本案情

聚焦:非法诈骗还是合法融资

2011年2月22日,湖北某州市XXX公安分局提起公诉,指控广东某市C电器厂法人代表张某涉嫌诈骗。与之相反,张某的家人则坚持认为张某应属合法融资不善,是因工厂倒闭才导致债务难还,实属一般经济纠纷。

   那么,张某究竟是蓄意非法诈骗,还是合法融资不善?

事件原委:2008年7月,湖北某公司A着手准备4500吨/年的多晶硅项目建设,因资金缺口大,该公司在中国产权交易网发布项目融资信息。香港某公司B获得信息后与A公司取得联系,并与A公司达成协议:B公司为A公司代做所谓项目融资“商业计划书”,A公司支付15万元(总费用30万,事后再给15万)给B公司。9月25日经B公司曾某介绍,A公司毛总和孔总在深圳与“融资人”洪某某洽谈了融资事宜。随后,A公司邀洪某某到某州实地考察,洪某某谎称可以为A公司融资16亿。

    11月份,洪某某找到某市C电器厂老板张某,让其帮忙给A公司融资5000万,并表示可以让A公司支付一笔费用(操作费100万)给C电器厂,C电器厂老板张某经综合考虑后同意合作。原因在于:在此之前,张某经营的C电器厂为应对金融危机,拟更新生产流水线,压缩成本,改进效益,已与香港D集团达成融资8000万美元的协议,并且款项将在双方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支付。碰巧的是:台湾人洪某某经朋友介绍知悉了C电器厂的融资信息,而湖北A公司恰好也需要资金发展新型项目……于是,经洪某某牵线搭桥,2008年12月2日,A公司与张某C电器厂达成合作意向:张某向A公司投资5000万元,获利分红。为支持C电器厂进行融资工作和正常费用开支,A公司遂向C电器厂支付100万元操作费用。C电器厂亦同意以“向A公司借款100万,于一个月后归还110万的借款协议”的名义处理该款项。不料,2008年经济危机全面爆发,广东沿海企业批量性资金链断裂,融资源头香港D集团突然撕毁协议,从而直接导致C电器厂无法履行对A公司承诺,纠纷由此上演……

    2011年1月5日,湖北某州市XXX公安分局认为,经A公司多次催讨,张某仍未归还所欠A公司的借款,其行为涉嫌诈骗。张某遂被批准逮捕羁押于某州市第一看守所。同年2月,张某被以涉嫌诈骗罪的罪名起诉。与之相反,张某的家人仍坚持认为张某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隐瞒真相,没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且C电器厂始终愿意归还A公司借款,并且C电器厂在破产清算财产期间主动致律师函A公司,通知其参与清算程序,恰恰是无辜受害者。

控方意见

某州市XXX公安分局一方面认为张某所经营C电器厂2008年11月已负债经营,经常拖欠工人工资,濒临倒闭不具备融资5000万的实力;另一方面,依据A公司所述受害情况,认为张某故意夸大其词,与洪某某沆瀣一气,将所骗的100万元分赃,35万给洪某某,65万据为己有,没有积极为A公司融资,亦没有及时归还A公司欠款,因此断定张某涉嫌诈骗。

辩方意见

张某认为他本人及A公司均是受害者:2008年C电器厂需融资发展节能灯项目,通过中介认识了香港D集团董事张某红,9月双方签订协议,D集团承诺协议后30天有8000万美金到C电器厂账户。恰巧此时洪某某联系到C电器厂要求其为A公司融资5000万,并表示A公司可提前为此支付一笔操作费。C电器厂张某考虑到不日将有8000万到账,便同意洪某某牵线,愿意为A公司融资5000万。双方协议30天内倘若融资款不到账,C电器厂张某归还110万给A公司。后因与D集团融资8000万的业务失败,加之2009年7月,C电器厂停止生产,导致C电器厂张某后期无力归还A公司欠款。A公司遂报案至公安局。

   对于公安机关的控诉理由,张某认为:其一,C电器厂从1992年发展到2009年,是一步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因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厂内资金短缺是事实,但是C电器厂当时并未拖欠工人工资,而且资产和负债基本持平。况且,2008年9月C电器厂法人张某委托某评估公司对自居别墅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1073万元,准备套现为厂渡过难关。加之有D集团承诺的8000万支持,当时可以融资5000万。其二,自己与诈骗犯完全南辕北辙。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用本人和企业的真实身份办理了借款手续,自己有权分配100万借来的资金,不能说这是赃款!况且当时签了借据,就说明有借有还。难以还清A公司欠款,确实是因自己融资决策不慎所致,但绝对不是故意为之。其三,本案真正的诈骗犯是中介人洪某某等人。
争议焦点

冲突:蓄意犯罪还是无辜受害?

办案结果

    博弈:公权力的合理退让与私权力的合法维护

    经律师一番辛苦奔走并递交律师意见书,湖北某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确实事实不清,建议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经曾都区委政法委协调决定,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撤诉意见书,2011年10月19日法院将这起案件予以撤诉,案件退回检察院,最终由检察院退回给湖北某州市XXX公安分局,由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对张某取保候审。

办案总结

感动: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勇赴救!

   人们常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作为律师,更是见过太多妻离子散,亲情背叛。但是本案被告人张某的妻子红却是“大难临头勇赴救”,用其顽强的意志和不服输的精神书写了让人荡气回肠的感动,让律师们为之动容!!

   不慌不乱,镇定从容!

   张某的妻子红在灾难临门之时,没有自乱阵脚,而是乐观豁达,成为张某的精神支柱。她在5月寄给张某的信中说“人生旅途有顺景、逆景,悲欢离合,酸甜苦辣和生老病死。只要自己做的事问心无愧就行了,至于命运如何,我们骑驴看场本,走着瞧!”“死不足惧,就是到天涯海角,我也要把冤屈洗清,人可以一无所有,但不能子孙后代跟着受辱。”在6月寄给其夫的信中又说“我什么都不怕,最怕家人的身体出问题。我什么都不担心,最担心的是您不注意保重自己。不管怎样,我们要相信头上有青天!!”

   不悲不叹,积极营救!

   红在张某被抓之后,没有自艾自怜,而是积极营救,配合律师积极寻找人证、物证等,并学习诈骗与经济纠纷等法律知识与其夫探讨,实属难能可贵,堪称当事人的楷模!!红对其夫说“要明白自己案件的性质,走出不安的心魔。为此,我要就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与你一起探讨……” ,所谓“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正是因为积极了解案情,并最大限度提供真凭实据、积极地配合律师的工作,才使其夫幸免于难,这值得所有当事人学习。

   【辩护亮点】

   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自接本案起就没放松过,前前后后往返某州、武汉、深圳十数次,所经历的种种自不待言,至今想来仍心有余悸。一方面,是当事人殷切期望的目光和陈妻饱含泪水的深情,让人难以抗拒、无理由辜负、只能一心一意,全力赴救;另一方面,是办案地某州的种种挫折惊险乃至收到“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的无情恫吓,让常人心生畏惧和退缩。

   百姓头上有青天,律师手里有柄正义剑,关键时刻要敢干、会干、快干,挥剑斩天下荆棘,仗义为百姓执言!刘凡律师、程先华律师就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舍凶险挫折于不顾,一心只想做为张老板洗清不白之冤的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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