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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财并致轻微伤,律师辩从犯何某获刑1年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3/29 20:05:09   浏览:50

基本案情

      某年7月4日晚,何某从其工作的地方“东北大家庭”下班后回到宿舍。何某的工友甲某已在宿舍等他。甲某告知何某称工资低,没有奔头,现在身上缺钱,出去搞点钱花。何某听后,也没有反对,于是随甲某出去搞钱。在途中,甲某在路边摊顺得一把折叠式水果刀。甲某、何某在某暗处看到一女子单身一人,甲某遂抢夺女子的手挎包,女子拼命反抗之后,甲某用偷得的水果刀将女子刺伤。在这过程中,何某为防止女子反抗,从侧面夹住女子,使她不能喊叫。后甲某逃脱,何某被抓扭送至派出所。经鉴定,女子所受伤构成轻微伤,抢劫财物价值680元。抢劫罪既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此,虽然女子所受伤仅为轻微伤,但何某等人仍劫得财物,同样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控方意见

     某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及甲某(在逃)在本市某区某立交桥附近抢劫一女子。何某捂女子的嘴后,甲上前抢包。经被害人极力反抗,甲某用水果刀将女子捅伤后,甲某与何某逃离现场。何某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甲某逃脱成功。何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方意见


     首先,本案中抢劫价值不客观,公诉机关认定上存在瑕疵。被害人在前后关于被抢手机的陈述不一致,鉴定结论不客观。本案具体作用来看,何某应属从犯。另外被告人何某具有酌定量刑的情节,如初犯、认罪态度等等。

庭审辩护词简要

一、本案抢劫价值不客观、真实,起诉书的认定存在瑕疵。

(1)被害人关于手机型号、品牌的陈述前后矛盾。

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陈述称包内有一部三星的彩屏手机,红色及型号均记不清楚。这句话说明被害人讲的水分很大,自己天天使用的手机竟然会记不清型号?现在哪个年轻女孩子不是对市场上的品牌、型号不了如指掌。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又陈述其被抢的手机为宝石688没有彩屏,而先前被害人提到被抢手机是彩屏的。根据以上被害人供述相互矛盾,很难让人相信受害人是否被抢手机?关于被害人是否遭受财产损失,对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核实。

(2)《价格鉴证结论书》不客观,不科学。

《结论书》在备注栏中明确记载:“机价,委托方不能提供实物,故按理论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可见,《结论书》不客观,不公正。依据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因此,该《结论书》仅依据理论作出的,不具有客观性。

二、被告人何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从轻处理。

1、客观上分析可知,何某只是起次要作用。

       起诉书指控本案由被告人何某捂住被害人嘴巴,然后甲某上前抢劫。其控诉不是事实。客观事实是:甲某首先发现被害人并实施抢劫行为,在被害人遭到抢劫并大叫后,被告人何某在恐惧心理驱使下,才上前捂住被害人的嘴。因此,客观行为上讲,被告人何某系从犯。

2、从主观上分析可知,本案的组织、犯意的提起,被告人何某并不是十分主动,仅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才实施的行为。

(1)、根据被告人何某的交待可知,作案当晚系甲某拉上何某外出逛逛,称搞点钱花。从上述交代可知,首先系甲某预谋作案;其次何某在外出玩耍途中才知道甲某系外出找钱;最后何某并未主动参与,系好奇状态参与了抢劫

同时,被告人何某当庭已供述佐证了事实。

综上,被告人何某主观上并未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也非常消极的参与了抢劫行为。因此,本案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被告人何某系从犯。

三、被告人何某有从轻、减轻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何某系初犯,住所地公安机关证实何某先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恳请法院对一个初出社会的青年从轻处罚,给何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2)何某归案之后能主动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

(3)何某此次犯罪,具有突发性,临时起意,因其社会经验少,才被人蛊惑。此案有别于其他案件,请合议庭考虑本律师的意见。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何某构成抢劫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请合议庭认真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充分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办案总结


对于抢劫刑事案件,两位律师已处理了将近百宗此类案件。可是具体到个案,每个案情都不相同,每个被告人的情况不同。鉴于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抢劫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辩护人基本的辩护方向就是向从犯、酌定减轻方面去准备相关材料以及辩护词。最终,法院认定何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条


对于抢劫刑事案件,两位律师已处理了将近百宗此类案件。可是具体到个案,每个案情都不相同,每个被告人的情况不同。鉴于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抢劫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辩护人基本的辩护方向就是向从犯、酌定减轻方面去准备相关材料以及辩护词。最终,法院认定何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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