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四月,朱某因商铺房东杨某背信弃义、一房两租,气愤之余找另一租户协商,经三番五次交涉无果,眼见对方事实上已占有该商铺,冲动之下,遂找了一帮“朋友”精心策划了一场打砸店铺的毁坏行动,以期能以简单的暴力逼退寸步不让的另一租户。哪知不过十余日,朱某的计划即告破产,逃亡途中的朱某等共4人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身陷囹圄!原来,异想天开的朱某竟联合朋友4人,半夜集体挥舞1米长钢管,将包某店铺打砸个精光!
一失足成千古恨,眼见儿子难免牢狱之苦,朱某的父母经人介绍遂找到了深圳刑事律师刘平凡和程先华,期冀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能为儿子争取轻判,能还儿子自由之身。
辩方意见
刑事律师刘平凡和程先华接受委托办理此案后,由于当时案件已被移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已错过了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最佳机会。时不我待,为争取最佳的律师辩护效果,刑事律师刘平凡和刑事律师程先华接受委托当天即马不停蹄地奔赴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递交辩护手续、复印案卷并直接携案卷入看守所会见朱某。经询问案情、翻阅证据、对比案卷等,刘律师心里有了底。
俩律师摊开案卷,反复翻看每一页,研究现场勘查记录,比对凭条单据,核对时间地点,查找印章落款……功夫不负有心人,次日凌晨,刑事律师刘平凡和程先华终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倘若毁坏财物的数额在5000元以下,那么被告人朱某之行为就谈不上“数额较大”,甚至于可能构不成立案标准,如果朱某等人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朱某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就非常大。本案计算财物损失数额的依据是东莞市某物价局出具的财物损失鉴定书,然而依据被害单位出具的眼镜进价为标准,来出具财物损失鉴定书并不具有客观的说服力,那么,财物损失价值3万余元的鉴定结论也将与事实相去甚远。
如此看来,鉴定书是不是非法证据,要不要排除。就成了朱某团伙“生死存亡”,“罪与非罪”的关键!
2010年年四月刑事律师刘平凡和程先华受理本案,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规定》7月1日生效实施还差三个月,刑事律师刘平凡和程先华想提前激活这个规定,使它在司法实践中提前体现出生命力。虽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被告人及其律师只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符合立案的条件,法官就要举行程序性的审查机制,做出结论后,再恢复法庭调查或者法庭辩论。可《排除非法证据规定》7月1日才生效实施还差三个月,如果是三个月以后完全可以申请排除,进行相应的证据固定,申请法庭调查相关的证据。刑事律师刘平凡和程先华为此曾迷惑过!
时不我待,刑事律师刘平凡和程先华深知有些冤假错案跟非法取证有密切联系,比如说违法辨认,我们最近几年发生的杜培武、佘祥林包括赵作海等案件几乎都有辨认程序违反操作规程,往往不仅践踏了程序,而且容易造成冤案错案。因此,刘平凡和程先华律师最终决定辩护的重点应该放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如果“证据无法使用”将避免冤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