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3/18 20:28:46 浏览:48
奕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有近半年时间。案发前,奕某不在涉案公司专职上班,也不领取公司工资,但曾参与主持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境外上市筹划融资会议与代签融资协议,曾提供个人账户供公司使用等。同时,该涉案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奕某确实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8、9月份,该公司被众多客户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而被依法侦查,后涉案公司众多管理人员或者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被刑事拘留,后奕某也被查实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遭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悉,某侦查机关XXX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显示:涉案公司发布大量虚假标非法融资……;通过非法的高息融资模式赚取巨额利差……奕某作为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知道某涉案公司利用某P2P互联网融资平台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其作为公司核心决策层在公司犯罪过程中起较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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