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4 浏览:2024/4/11 18:20:30
2023年4月18日至19日,由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六省(区)律师协会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承办的“中南六省(区)2023律师论坛”在南宁市举行。
本次论坛以“机遇 发展 跨越——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动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大数据时代与《民法典》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与律师法律服务”、“ RCEP与涉外法律服务”为议题面向中南六省(区)律师征集论文,并评选出一批高质量、有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予以表彰。
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刘平凡律师撰写的《第三方监控人视角下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路径实践探索》一文在本次评选中荣获二等奖。
作者:刘平凡
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1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第二批改革试点,试点范围扩展到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份62个市级院、387个基层院。
近两年,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不断纵深推进,第三方机制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作为全国首批试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第三方监管人和第二批试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首批第三方监控人,笔者参与办理了多起企业合规整改监管案件,认识到当前合规改革的政策制度存在的实践问题,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存在的困难、民营企业如何开展合规、合规体系如何建设、涉案企业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哪些罪名和罪行可以适用合规整改制度,如何设置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评估标准,如何解决异地监管问题等,值得探讨。
(一)涉案企业合规的基本状况
合规改革启动以来,全国各地纷纷进行了尝试探索,发布了系列政策文件,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涉案企业合规的经验做法,为企业合规改革的发展未来提供了方向,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也明显取得了一些成效,如单位犯罪的起诉数量明显下降,大量企业积极参与了企业合规建设,第三方监管机制对企业合规整改发挥了重要力量,大量的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后步入正轨,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显示,2017-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单位犯罪1.4万件4.7万人(注:单位作为拟制人予以统计,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2017年至2020年呈逐年递增趋势,2021年明显下降,试点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2件,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可见,合规不起诉制度对涉案企业来说,是一次重整旗鼓的机会,为涉案企业实现“非罪化”治理提供了补救性的缓冲机制,为企业负责人免于刑罚提供了制度可能性。
(二)涉案企业合规的价值和出路
我国企业合规的发展起步较晚,在政策指引制定层面,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银监会制定并实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之后国资委、保监会等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企业合规建设的意见,直到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对于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和建议,这一年,又称为中国的“合规元年”,这一年中兴通讯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达成替代和解协议,前提是中兴通讯建立符合其要求的合规管理体系。随着近几年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我国多家企业因为合规问题被外国制裁,除了承担巨额罚款,还被要求在企业内部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这才引起我国对企业合规问题的重视,合规价值也自然进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视野。
在国家治理层面,企业合规有利于企业高质量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经济高质量发展,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企业守法经营、合法运作来维护,才能防护企业风险包括违法犯罪风险,从而使高质量发展具备必要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合规有利于推进企业依法治理,从而促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主要参与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市场经济本质上还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企业的合法经营,法治经济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就难以推进。企业合规还有利于我国企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国家更高水平的开放,随着国家继续对外开放,越来越多企业走出国门,只有把合规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大的胜利空间。
在涉案企业层面,具体到涉案企业的内部治理,企业合规是企业重整旗鼓、换取企业重生的机会,此外,合规整改给涉案企业敲醒了警钟,促进企业防范违规风险,促进企业治理,企业通过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识别、合规审查、举报调查、责任追究、法律培训、构建合规文化等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增强企业及其员工的规则意识,防范企业违规风险,保障企业良好健康发展。
理论界和实务界近年来都在积极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未来的发展思路,各地在实践合规改革过程中也碰到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其中包括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的障碍,笔者以第三方监控人的角度总结了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
(一)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是否需要适用统一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不起诉类型既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不起诉,也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不起诉。从目前的的实务操作来看,多数检察机关将合规不起诉案件定在企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该制度无法适用涉嫌比较严重犯罪的企业。在实践中,涉案企业类型众多,规模不一,对于那些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大型企业,即使企业有建立合规体系并接受合规整改的意愿,却因制度障碍无法获得刑事激励,这种情况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或将无法在更广范围内铺开,产生更广泛的社会效应。
(二)涉案企业制定有效合规计划书存在的问题
涉案企业制定合规整改计划书是开展合规整改非常重要的环节,甚至直接影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涉案企业在启动合规整改工作之后,需要以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并认真执行来换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罚。实践中,很多企业负责人往往没有认识到制定合规整改计划书的重要性,或者理解不到位,认为合规计划书仅是为应付合规整改而制定的文件,要么就是简单应付了事,要么就是计划有了,执行却是另外一回事,严重偏离合规整改的目标。笔者经办过数宗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案件,认为制定有效合规计划书,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一是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应是制定合规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合规承诺,在推进合规计划时要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对制定与落实合规计划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协调和亲自推动。二是准确把握预防合规风险的本质,合规整改计划书必须结合涉案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状况,结合犯罪事实、犯罪原因、企业规章机制情况、业务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合规计划的良好性、可执行性及效果。三是统筹兼顾专项合规和全面合规,实现持续合规,包括注重发挥各部门积极作用,调动全员参与合规建设,设置合规岗位,与各部门负责人探讨各业务板块所应承担的合规义务、合规管理薄弱环节、管控措施,并且各类管理制度之间、不同部门职责之间能够良性衔接、协同运行。
(三)涉案企业若无法承受合规监管费用如何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按照目前我国的合规实践情况,涉案企业基本上都是中小型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控人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需要支付高额成本,中小微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存,有些涉案企业全体人员都不到十人,全年经营业绩基本维持在生存线水平,如果此时企业触犯刑事犯罪,通过刑事合规计划支付高额监管费用成本无疑存在较大困难,笔者曾碰到涉案企业在面临支付监管费用与自愿适用合规监管之间左右为难,在这种情况下,若涉案企业若无力支付合规监管费用时,是否意味着视为不接受适用第三方机制,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四)如何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评价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评价,是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检察机关和第三监控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通常情况下,涉案企业接受合规整改,在合规考察结束之前,检察机关需要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召开听证会,邀请业界内外的听证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人员、高校法学专家学者或者其他人员等参与听证会,对涉案企业的计划执行情况作出是否合格验收的评定,那么,如何确定合规验收标准呢?在目前的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而且有无制定标准的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涉案企业类型不同,犯罪类型不同,与之相对应的合规考察标准和验收标准可能不尽相同,但总体上,仍然可以遵循合规要求的一些基本内容,即涉案企业是否全面停止涉案行为,认罪认罚、补缴款项、上缴违法所得,涉案企业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产品管理、税务管理、进出口管理等各个环节,是否做到了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合规管理体系是否有力支撑企业合法经营管理需要,涉案企业负责人和全员合规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是否得到提升,涉案企业的合规和风控体系能否及时发挥预警作用,发挥识别违规行为的作用,从而评估合规计划运行结果的有效性等,均应是列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五)第三方监控人的地域限制及异地委托问题
从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实践来看,组成第三方监管机制的专业人员多数本地人员组成,而刑事犯罪本身具备跨地域属性,根据笔者的经验,在实践中,由于不同省、市的人口比例和第三方专业人才力量存在差异,地域限定政策落实的可行性和灵活性还是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本市级第三方监控人能否承办异地的刑事合规监管案件,如果个别市级缺乏第三方监控人专业力量,该地区的涉案企业如何开展刑事合规整改,是否可以异地委托监管。笔者曾办理一宗异地委托的案件,涉案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犯罪行为在广州市,广州市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合规监管,通过委托涉案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选任第三方监控人开展合规整改监管,那么根据现有的政策规定,异地委托监管仍存在不少需要在制度上予以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各地文件内容在关于第三方组织的选任、费用、监管流程和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第三方监控人如何适用,此类问题需要进一步政策制度上予以明确细化。当然,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合规典型案例中,首次公布了第一个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案例,该案例在破解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难题上进行了积极探索,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鼓励采取跨区域合作的形式,以提高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相分离案件的处置效率。
如前文所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一次重整旗鼓的大好机会,那么涉案企业应该如何有效地开展合规管理工作,利用合规为企业赋能创造价值。笔者在办理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管的过程中发现,中小微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或者合规管理相对于央企或者地方性国企而言,缺乏系统性的合规管理规范体系,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
民营企业负责人肩负着企业生存发展的巨大压力,经营企业过程中往往重利润、轻合规,负责人缺乏守法观念,或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为降低成本或者谋取利润,突破底线,容易受行业或者周边环境影响认为法不责众,抱有侥幸心理,触碰犯罪红线,比如企业大量虚开发票,利用员工私账户转账,逃避税务机关检查,从事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比如低报价格报关,利用阴阳合同从事走私犯罪活动,再如销售违禁品,从事非法销售犯罪活动等等,笔者在办理类似案件中发现,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影响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
中小微民营企业人员结构管理混乱,公司内部缺乏健全的制度约束和有效的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粗放,领导人决策随意性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权责边界模糊,缺乏相互制约监督的管理体系,如采购人员对外洽谈业务自主权过大,缺乏相应的审批程序,可以利用职权,伪造供应商资料,骗取或伪造公司印章,将公司数千万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又如业务人员只要负责拉业务,公司负责人可以不过问其合法合规性问题,导致发生偷税款等问题被税务机关查处;再如财务人员在没有法务人员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情况下对外发生资金来往引发合规问题。
(三)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足
民营企业对新型违法犯罪手段预防不力,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执行欠缺,比如当前流行的直播行业、电商行业等新型业态,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的认识程度不够,对新型业态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导致发生相关的违法行为,比如平台直播带货的税务问题,电商销售平台分级体系涉及传销问题等,都对经营者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笔者从企业合规的角度考虑,认为民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切入点,推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全流程合规风险监控体系,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做法,树立“三道防线”进行全方位合规管理,落实企业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建章立制,对企业人财物、采购、产品、销售、安全、环保等重点部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人员,实行交叉式、嵌入式的法律风险预防和审核,将合规管理制度转化为每个业务节点、流程的合规管理,及时发现和预防管理漏洞和法律风险。特别是针对创新创业型民营企业,要加强在经营模式、知识产权、财务税务、反商业贿赂、进出口管制等方面的合规建设。注重事前控制,特别在业务洽谈、采购环节、产品销售、资金回笼等建立规范,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业务流程紧密关联。加强事中控制,设置必要的合规管理岗位和人员或者外聘专业律师团队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把控,针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并购,重大采购行为、大额资金支用等可能存在的违规事项进行前置法律合规审核,坚持集体决策制度,防止个别领导人“一言堂”。加强事后监督管理,设立违规举报投诉中心和奖励机制,鼓励全员参与合规建设,及时调查和纠正不当行为,同时根据企业合规管理的运行情况对合规体系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合规管理持续有效改进,满足企业合规管理需要。
二是重视全员法治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率先带头学法,坚持法律法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培训、合规风险识别能力培训和业务培训相结合,培养企业负责人、员工树立守法合规意识,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管理。特别加强对企业高管等少数人的法律教育培训力度,促进恪守底线意识,提高法治观念,合规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在企业内部营造合规文化建设的氛围,将依法、合规、学法、守法等理念融入企业文化。
三是积极融入行业治理。笔者曾办理一宗印刷设备公司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合规整改之后,公司负责人加入某印刷设备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廉政建设监督自律,大大提高了企业经营合规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同领域的合规风险不尽相同,合规风险也呈现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属性,但通过积极融入行业治理,有助于企业经营者提高行业合规风险的识别能力,不断检视自身企业经营的潜在风险。
企业合规是一项系统性社会治理工程,涉及主体广泛,需要各级检察机关、第三方监控人、政府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等共同参与治理,合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营造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笔者结合二十余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提出一些设想或建议,以供交流参考。
(一)检察机关是制定和推行合规改革试点的先行者,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对于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整改是否都达到合规整改目标、是否符合不逮捕、不起诉的标准,都有各自的判断标准和方法,在合规改革试点越来越广、合规政策规范指引逐渐成熟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是否可能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统一合规验收标准,尽量避免自由裁量的主观因素差异过大带来合规公平公正的问题。
(二)第三方管理机制随着企业合规发展逐渐成熟运作,但试点单位对第三方监控人的地位和角色认识有所区别,第三方监控人的选任机制是否应当建立统一标准、第三方监控人履职的权限边界问题。此外,第三方监控人的主体身份是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如何协调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涉案企业与第三方监控人之间利益冲突问题,均需要在后续的改革中予以重视。
(三)政府部门是营造法治化环境的重要推手,应加强对企业的合规监管,通过立法、执法等形式促使企业切实履行合规责任,在普法层面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在执法过程及时发现企业潜藏的违规风险,提醒并给出优化合规管理的建议,使企业能够借助监管的力量迅速纠正问题,避免违规不利后果。
(四)行业协会作为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应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大力倡议企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参与制定各类型企业合规评价指引、培养行业合规人才,协调各方力量参与行业合规自律建设。
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刘平凡律师 ,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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