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深圳律协刑民交叉委研讨会在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召开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88   浏览:2024/3/27 18:54:35

2024年3月26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召开“从社会危害性视角谈枪支散件案件刑行民交叉问题”的研讨会。深圳律协刑民交叉委刘平凡主任、凌征虎和曾立丹副主任及十多委员参加研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首任院长徐建莅临研讨会并指导。

该次研讨会特邀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处梁佳丽律师主讲。围绕涉枪支散件案件本身、介绍案例内容、讨论案情焦点;结合现有的社会背景及立法背景,围绕四个问题展开了探讨;结合案例深入探讨案件是否产生现实社会危害性,无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应该如何走向。

       研讨会所讨论的案例为近几年内频发的涉枪支散件案。该类案件普遍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所有涉案的产品均用于国外的枪支,销往海外,跟国内不匹配;2、涉案物品只是枪支上的部分零部件,组合在一起无法构成整枪;3、所有的环节,包括接订单、制造、销售、运输、汇款等,都是通过正规平台、渠道进行的,接受检查,没有躲避监管,也未隐藏相关记录;4、根据多个地区不同的侦查机关调查,涉案的物品没有回流境内的情况。


       梁佳丽律师针对上述的背景,提出了以下四个问题:1、我国境内的生产、销售、运输行为,是否产生了社会危害?2、类案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在哪里?3、我国对这类案件管辖的现实意义?4、这类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针对案件背景和四个问题,同时提出了张明楷教授关于刑事立法审查五步骤:1、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2、刑罚是不是达到合理目的的有效手段;3、是否存在替代刑罚的手段;4、利用刑罚保护法益的同事可能造成何种损害;5、对应的犯罪应当规定何种刑罚”相对比,以此探讨枪支散件案件中保护的法益和立法意义。


       围绕上述问题,研讨会参会人员一同结合了是否要考虑到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会影响社会的治安情况、是否出于稳定社会的需要等问题,展开了丰富的研讨,其中主要有以下这些观点。



       研讨会中,有委员提出,从侦查的角度来看,评判枪支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往往是与社会的治安情况、社会稳定的需要、以及一些重大的时间节点相联系的。目前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目前仍然是谈枪色变,非常重视涉枪案件。虽然枪支散件类案件的侦办难度甚至低于电信诈骗、涉黑涉恶的案件,但在绩效考评中的重要程度与之比肩,因此后续的打击力度仍然会加重,公安在遇到数量比较多的枪支散件案件时,其严重程度、重视程度都是很高的。


       结合研讨会中各委员提到的案例,梁佳丽律师认为行为人在合法监管下进行生产、销售、运输的行为难以产生社会危害,涉案的零件也基本上没有组成枪支的可能,更无法危害社会安全。该行为并未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将犯罪客体理解为法益具有法律根据。在涉枪支散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正常的贸易行为获得收入,没有侵害到国家的经济、管理体系。同时,由于涉案零件都发往海外没有回流迹象,也并未影响到社会安全。在此情况下,难以定论究竟侵犯了什么法益。境外对于枪支是存在民用市场的,公民是可以合法持有枪支的。也就是说,大概率在境外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而我国境内这些涉案人员如果是犯罪的话,犯罪结果发生地应该是境外,可是这样的境外还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吗?还有犯罪结果发生地吗?


       梁佳丽律师表示,刑法是通过损害一部分法益 (适用刑罚) 来保护另一部分法益的, 刑罚的特征就决定了刑罚的适用必须受到限制。在张明楷教授的立法审查要求中,认为立法机关需要进行法益权衡, 如果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大于其所保护的法益, 立法机关就不得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按照30个枪支散件折一支枪计算,基于国内发达的制造业,在大量的涉枪支散件案件中,生产、销售、运输枪支散件的,往往是数以万计,折合成枪支则高达上千支。在此量刑标准下,涉枪支散件的案件往往量刑极重。从法益衡量的角度上看,保护的法益实质上并未受到侵害,反而是犯罪嫌疑人所受的法益侵害更重,是不合理的。


       在此情况下,针对涉枪支散件的案件,在没有实际侵害法益的情形下,应审慎量刑。归回专业,包括法律理论和枪械专业,不应被认定的则不被认定,同时要正面司法解释的背景发生变化,勇于摒弃滞后且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旧法,推动与时俱进的新法,对于行业加强整改和法制宣传,而非一判了之,当事人和家属一片哀嚎,而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依旧如故......


会议历时三小时才圆满落幕。

团队律师 更多>>
刘平凡律师
刘平凡律师
唐柏成律师
唐柏成律师
程先华律师
程先华律师
张贤达律师
张贤达律师
马钊雄律师
马钊雄律师